40天早鳥S級車型HONDA Fit租金一天1880日幣
我們特地寫email過去問OTS克服,因為阿姐要帶兩個29吋行李箱,
OTS客服的回應是:後車箱只能兩個24吋行李箱,後座坐一個乘客旁邊也只能一個放一個24吋行李箱!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適用條款)
- 1. 本公司根據此條款,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爲租車)租賃給承租人。本條款沒有約定之事項,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一般習慣來處理。
-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此條款旨趣、法律法規及一般習慣的範圍?允許設立特約。有特約時,以特約為准。
第二章 予約
第2條(預約申請)
- 1. 承租人在同意本公司所定租賃條款及租賃費用的前提下,用本公司所指定的方法租賃車輛時,請事先表明所需車種、使用目的、開始時間、租賃場所、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者及是否需要兒童座椅後再進行預約。
- 2. 本公司在接到承租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依據所保有的車輛範圍來接受預約。承租人需支付預約申請費後,本公司才能履行契約。与本公司有特殊約定者除外。
第3條(更改預約)
- 1. 承租人變更前項第1條租借?容時,需事先聯?本公司并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關於取消預約等)
- 1. 租借人取消預約需得到本公司的通知。
- 2. 根據租借人個人因素,超過預約時間1個小時以上沒有?理租借手續時,將取消預約。
- 3. 關於前面2項條款,租借人對其他租車公司認可而取消本公司的預約需支付取消預約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取這個手續費同時返還手續費的收據。
- 4. 對於本公司滿車?態情況下,預約取消時,同時還沒有生成合同時,本公司將返還於租借人預約手續費。
- 5. 關於租借人發生事故,?盜,不返還,召回,天災等不管那一個讓本公司意想不到的情況下而沒法生成合同時,將取消預約,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返還預約手續費。
第5條(代替租車)
- 1. 本公司無法滿足從租借人那得到想要預約的車種,附屬品,禁煙車,抽煙車,自動變數箱等條件的情況下,在預約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升級到另外一種車型,這種說法叫代替租車。
- 2. 租借人接受前面1條約款時,本公司的在想要車種同樣的條件下借出?外這種,同時?外車種價錢比預約車種價錢高的情況下,按照預約車種價錢付費,?外比預約車種價錢低的情況下,按替換車種價錢付費。
- 3. 租借人對於第1條約款不同意的情況下,將取消預約處理。
- 4. 關於前面那條約款的原因,本公司的責任,將遵守第4條第4項的取消預約處理,本公司將返還預約手續費。
- 5. 對於第3項約款和第1項約款,天災等其他原因等不給予租借車子,本公司將与負責,根據第4條第5項約款,本公司將返還預約價錢。
第6條(免責)
- 1. 關於本公司或租借人取消預約同時還沒生成合約的情況下,第4條和第5條約款除外,互相不給予任何通知處理。
第7條(代理預訂服務)
- 1. 租借人可以通過本公司授權代理店,旅行社,手機公司等代理預訂服務。
- 2. 對於代理店?租借人預約,無論違反了第3條或第4條,將針對代理店的預約更改或取消處理。
第三章 租借
第8條(租借合同)
- 1. 當租借人明確表示接受第2條第1項條約,本公司的約款,價錢表等,即可生成租借合同.但是,沒有可租借的汽車的情況下,同時租借人或開車人不遵守第9條第1項和第2項條約,同時對於租借人不提供乘車人資料和同意本條約第5項除外。
- 2. 合同生成時,租借人需遵守第11條第1項條款支付費用,同時租借人持有打折票,代理店的優惠券等情況下,需在?理租車手續時請出示這些票卷。
- 3. 租借人加入本公司設定的安心保險同時免責補償保險情況下,在生成合同時需支付安心保險同時免責補償保險費用。
- 4. 租借人在生成合同後,無論什?理由將不退還安心保險同時免責補償保險費用。
- 5. 本公司在監督官廳租車行有關通知(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號)的2(10)以及11)的基礎上,有義務記錄收據票(收據本票)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收據證明上駕駛人員名字,住所,駕駛證(車牌)的種類以及駕駛證(車牌)上的編號,同時需要駕駛人員的駕照(車牌)複印件,關於租借合同生成時,需提出租借人,或租借人指定駕駛者的駕照(車牌),提出交給工作人員複印要求.同時租借人自己是駕駛者時需提交自己的駕照(車牌)以及複印件,如果租借人和駕駛員不一樣時,需駕駛員的駕照(車牌)以及複印件。
※(注1)駕照(車牌)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第14條19附加交通執法規定所界定的格式。還包括,107道路交通法第2條所界定的外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 - 6. 本公司在生成合同時,對於租借人以及駕駛人員,需確認除本人以外駕駛人員的駕照(車牌)證明或者可以承認的複印件,有這種被承認的文件下,租借人或指定駕駛人員可以駕駛。
- 7. 本公司在生成合同時,在租借期間中需要租借人或駕駛人員的聯絡電話,有這種請求的時候,需請租借人和駕駛人員配合。
- 8. 本公司在生成合同時,對於租借人,需信用?或現金支付費用,同時也可以選擇其他指定的支付方法。
第9條(拒?簽署租賃合約)
- 1. 承租人或駕駛者屬於以下各條款所述狀況時,本公司將無法与之簽署租賃合約。
- 1. 無法提示駕照。
- 2. 身帶酒氣。
- 3. 呈現使用毒品、興奮劑、信納水等吸毒狀態時。
- 4. 同乘者中有6歲以下兒童,而未配備兒童座椅。
- 5. 屬於暴力團、暴力團關係團體及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
- 2. 承租人或駕駛者屬於以下各條款所述狀況時,本公司有權拒絕簽署租賃合約。
- 1. 簽署合約的駕駛人与預約時駕駛人不為同一人。
- 2. 尚未繳清前次租賃費用。
- 3. 曾經違反過第17條條款所定規則。
- 4. 在曾經的租賃過程中(包括其它租車公司),有違反第18條第7項或第23條第1項所述事項的行為時。
- 5. 在曾經的租賃過程中,有因違反租借條款或保險條款而造成車輛保險無法適用的行為時。
- 6. 其它被本公司認定爲不適當的行為。
- 3. 違反上述各項以外其它條款時,本公司也有權拒絕簽署租賃合約并取消預約。
- 1. 無在庫車輛時。
- 2. 同乘者中有6?以下兒童,而承租人或駕駛人不爲其配備兒童座椅時。
第10條(租賃合約的成立等)
- 1. 租賃合約于本公司收到租賃費用,并提交租車給承租人時成立。此時,預約申請費將充當為租賃費用的一部份。。
- 2. 前項所述提交租車的場所与第2條第1項中所述場所相同。
第11條(租賃費用)
- 1. 租賃費用爲以下各項費用的合計,本公司的費用表中將列出各項目的具體費用。
- 1. 基本費用
- 2. 免責保險費
- 3. 特殊準備費
- 4. 異地還車費
- 5. 燃料費
- 6. 送車費
- 7. 安心保險費
- 8. 其它費用
- 2. 基本費用,是在呈報給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兵庫縣爲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爲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第14條第1項同樣)後,實施的費用。
- 3. 依照第2條預約之後,若發生修改前條租賃費用的情況時,以價格更低的費用表爲准。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 1. 承租人在租賃合約成立之後,若想變更第8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時,必需先經過本公司的同意。
- 2. 因前項租賃條件的變更,而導致租賃業務?生障礙時,本公司有不同意變更租賃條件的權利。
第13條(檢?整備及確認)
- 1. 本公司提交給承租人的租車,是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進行定期檢?整備后的車輛。
- 2. 本公司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項實施定期日常檢?整備。
- 3. 租賃人或駕駛人需確認租車的?態是否爲前兩項所述,外觀及附屬品?態是否存在準備不良及其它租車條件是否全面。
- 4. 若在前項所述的確認中發現任何整備不良的情況時,本公司將實施必要的整備工作。
- 5. 兒童座椅的準確安裝爲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本公司對兒童座椅的安裝不負任何責任。
第14條(車輛租賃證的交付及攜帶業務)
- 1. 本公司在提交租車時,依據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將租賃證交付承租人或駕駛人。
-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必須携帶本公司交付的租賃證。
- 3. 承租人在遺失租賃證時,需立刻告知本公司。
- 4.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車時,需將租賃證一同歸還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從接受租車提交開始,到歸還至本公司時為止,須盡到管理人義務來保管及使用租車。
第16條(日常點檢及整備)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每天使用租車之前,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項實施日常點檢及整備。
第17條(禁止行為)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禁止以下行為。
- 1. 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及道路運輸法等的允許,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
- 2. 將租車做規定用途之外使用,或由第8條第5項所述租賃證中所記載的駕駛人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
- 3. 轉借租車,或將租車做擔保之用,而造成侵害本公司所有權的一切行為。
- 4. 偽造或變造租車的登記車號或車牌,又或是改造或改裝租車等改變其原來車形的行為。
- 5. 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車使用於各種試驗或競技,或是為其它車輛牽引或推助的行為。
- 6. 違反法律法規或風俗習慣的使用行為。
- 7. 未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對租車加入損害保險。
- 8. 將租車運出日本。
- 9. 其它違反此租賃合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時的處置)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法違法停車接到罰單時,請自行到違反停車地域警察署繳納罰款及因拖車、保管、領取而產生的各種其它費用。
- 2. 當本公司接到來自警方有關違法停車的聯絡時,將与承租人或駕駛人聯繫,請迅速移動車輛,并在租賃期間滿了后或本公司指示時間內到警察署接受處理。當發生租車被警方拖移的情況時,本公司可自行判斷是否從警察署拿回車輛。
- 3. 在發生前項所述情況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提示交通違法通知書或是罰單、收據等。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認違法停車的事實并主動前往警察署立案,同時在本公司所定【自認書】上簽名。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配合本公司并立即支付本公司所定違法停車違約金。
- 4. 本公司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警方提供違法停車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自述書及租賃證等含有個人信息的資料,以協助調查。又或是向公安委員會提供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6款所定辨明書、自述書及租賃證等資料。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不提出疑議。
- 5. 本公司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而收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項第1款發出的違法放置罰款通知,又或是因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及因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而發生的各種費用都將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以下所示金額的支付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內支付所需金額。
- 1. 違法放置罰款金額
- 2. 本公司所定違法停車違約金
- 3. 因搜索而發生的費用及因車輛的移動、保管、領取而產生的費用
- 6.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第3項所定內容向本公司支付違法停車罰款關聯費用后,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支付罰款或因提起公訴而被取消罰款時,已向本公司支付的罰款費用中,扣除未支付費用后進行退還。退還時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 7. 本公司接到第5項所示通知,又或是承租人或駕駛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內支付第5項所示罰款費用時,本公司將把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支付違法費用的情況上報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并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住所、駕駛證號碼等個人信息登録同協會系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支付第5項所示費用時,本公司將取消已上報信息。
第五章 歸還
第19條(歸還責任)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租賃期間將結束時到規定場所歸還租車。
-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賠償因違反前項而給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 3. 因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車而造成的損害,不追究其責任。若遇此情況,請立刻与本公司聯繫,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第20條(歸還時的確認)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向本公司歸還租車時,除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摩損外,將依照提交時的確認票車況移交。
-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車時,請先確認車內沒有遺留物後再歸還。車輛歸還後,本公司一概不負責遺留物的保管。
-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還未支付的費用時,請在歸還時清算。
- 4. 租車歸還時未加滿燃料的情況下,將依據費用表的價格請承租人支付燃料費。
第21條(租賃期間變更時的租賃費用)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變更第12條第1項中的租賃期間時,費用將依據變更后租賃期間的所定費用來計算。
第22條(歸還場所等)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變更第12條第1項中所定的歸還場所時,根據歸還場所的位置,需負擔相應的回送費用。
-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沒有徵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車輛歸還至預訂歸還場所以外的場所時,本公司將徵收以下違約金。
記
歸還場所變更違約金:所需回送費用的200%。
第23條(不歸還租賃車輛時的處理方法)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滿了后,未至預訂歸還場所歸還租車,或者,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歸還要求行動,又或者以所在地不明為理由不歸還車輛時,本公司有權使用法律手段提出刑事訴訟,并向全國租車協會呈報及登錄。
- 2. 當發生前項所述情況時,為確定租車的所在場所,本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戚、工作單位等關係者進行調查,或是啓動車輛定位系統等追蹤措施。
- 3. 當發生第一項所述情況時,本公司將根據第28條所定內容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傷害賠償,租車的回收費用及因搜索承租人或駕駛人而產生的各種費用也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第6章發生故障、事故、盜難時的對策
第24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理方法)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駕駛租車過程中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靠車輛后与本公司聯繫,再根據本公司的要求行動。
第25條(發生事故時的對處方法)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乘用租車期間發生事故時,請立即停靠車輛。無關事故大小,在採取法律處置的同時,請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 2. 根據前項修理租車時,除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外,請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車廠進行修理。
- 3. 請向本公司及契約保險公司提出所需要的相關事故書類,不要拖延。
- 4. 關於事故后,与第三者做私下談判或協商時,需事先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前項所列事項之外,其餘事故的處理及解決需自行進行。
- 3. 本公司可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相關租車事故的處理建議,并同時協助解決。
第26條(發生盜難事故時的處理方法)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車期間發生盜難事故或其它被害事故時,請依照以下條款進行處理。
-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署報案。
-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狀況,根據本公司的指示行動。
- 3. 請向本公司及契約保險公司提出所需要的相關事故書類,不要拖延。
第27條(因租車無法使用而導致的合約終止)
- 1. 租賃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盜難或其它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租車呈無法使用的狀態時,租賃合約終止。
- 2. 前項所述情況發生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已支付的租賃費用將充當租車的收取及修理費用,不予退還。但故障等因第3項或第5項所述原因時除外。
- 3. 故障等原因若存在于提車之前,本公司可提供代車,代車條件以第5條第2項為准。
- 4. 若承租人不同意使用前項所述代車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租賃費用。若是本公司無法提供代車時,也以同法處理。
- 5. 若是無法明確責任方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未使用時間的相應租賃費用。
- 6. 除本條所定事項外,因其它原因導致租車無法使用而造成本公司損失時,本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賠償請求。
第7章賠償及補償
第28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駕駛的租車給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需賠償相應損失。
- 2. 前項所述損害之中,因事故、盜難、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而導致的故障、車輛破損及異味,使租車無法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損失,本公司將依據費用表中的營業損失補償費來計算,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補償費用。
第29條(保險及賠償)
- 1.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有第28條第1項的責任時,本公司根據其加入的損害保險及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在以下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 1. 對人責任險:人數金額無上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險)
- 2. 對物責任險:次數金額無上限
(免責金額5萬日元,小型巴士、貨箱車及2吨以上貨車免責金額10萬日元) - 3. 車體損失險:依車輛現价賠償
(免責金額5萬日元,小型巴士、貨箱車及2吨以上貨車免責金額10萬日元) - 4. 乘客責任險:每人3,000萬日元(只限于乘用租車時)
- 2. 發生前項條款所述內容以外的損害時,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租賃合約的情況時,將不適用于第1項條款,因此產生的費用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
- 4. 不屬於保險範圍或超過保險金額上限而產生的費用,也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負擔。
- 5. 當發生本公司代承租人或駕駛人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情況時,請承租人或駕駛人立即還清此款。
- 6. 1項第2號及第3號所述保險金或相關補償制度的免責部分發生時,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但是,承租人或駕駛人加入免責保險并支付完保險費用時,未向警察及本公司報案的事故、未支付保險費的事故、及違反租賃條約的事故,若不屬於其中任何一方時,免責金額由本公司負擔。該損害保險約款之免責條款事故、符合於本租賃約款第9條(拒絕簽定租賃契約)1至3號後所該發生之事故、符合於第17條(禁止行為)1至5號的事故、以及任意延長租賃期間且在延長期間內發生事故皆無法適用此補償制度。
第8章(租賃合約的解除)
第30條(解除租賃合約)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違反此條款,或第9條第1項個號所述內容的情況時,本公司有權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約,并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迅速歸還租車。承租人或駕駛人已交租賃費用將不予退還。
第31條(協商解約)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需中途解約時,在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相應解約金的情況下,可以中途解約。本公司扣除已使用租賃期間的相應費用后,向承租人或駕駛退還剩餘租賃費用。
-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基於前項所述解除租賃合約時,需支付以下所示費用。
記
中途解約金
={(租賃合約期間的基本費用【除去租賃合約所定還車場所的異地還車費】)〉
-{(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除去解約時實際還車場所的異地還車費)〉乘以50%
第9章個人信息
第32條(個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 1. 本公司所取得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將用于以下目的。
- 1. 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簽訂租車合約時製作租車證件等,爲了履行租車事業營業者的義務。
- 2. 為了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出租車輛,二手車輛和本公司的其他商品以及提供相關服務和發送各種活動的信息、宣傳廣告及信件。
- 3. 簽訂租車合約時,為了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本人確認和審查。
- 4. 爲了進一步開發本公司的商品和服務以及提高顧客滿意度,向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 5. 用統計學的方法對個人信息進行整理、分析,製作無法識別個人身份的統計數據。
- 2. 當以第1項沒有規定的目的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時,本公司將事先明示利用目的。
第33条(个人信息注册及使用同意)
- 1. 如果属于下列项目中,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碼等个人信息,將會登記在全國租車協會的登記系統不超過7年的時間,并被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其所屬個地區租車協會的會員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合約時用於審查
- 1. 当社が道路交通法第51条の4第1項に基づいて放置違反金の納付を命ぜられた場合。
- 2. 当社に対して第18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駐車違反関係費用の全額の支払いが無い場合。
- 3. 第23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不返還があったと認められる場合。
第10章其它
第34条(相抵)
- 1. 本公司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基於本條款發生金錢債務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基於本條款發生金錢債務時均可互相抵消。
第35條(延滯賠償金)
-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基於本條款履行金錢債務發生延滯時,需支付對方年率14.6%的延遲延滯賠償金。
第36條(條款細則)
- 1. 本公司在實施此條款時可制定其它細則,相關細則与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 2. 本公司在制定其它細則時,將揭示於本公司營業所內,并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網頁及價格表上記載。有變更情況時也同樣處理。
第37條(消費稅)
- 1. 基於此合約發生的金錢債務而所課消費稅款(含地方消費稅),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向本公司支付。
第38條(日文條款的優先權)
- 1. 當日文條款內容与英文或中文繙譯內容不符時,以日文條款內容為准。
第39條(管轄法庭)
- 1. 基於此條款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紛爭時,將在本公司總店、分店或運營所所在地管轄法院進行裁判。
附则
本條款(部分修订)于2011年 4月1日起施行。
沖繩OTS租車公司
租車,請交給OTS租車公司